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左国栋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怎样选择交通事故诉讼法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2 15:08)    点击:209

怎样选择交通事故诉讼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当事人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简单举个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我们尽量选择南京市人民法院,因为南京市属于江苏省,计算残疾赔偿金所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用江苏省统计数据,而合肥市属于安徽省,计算标准适用安徽省统计数据,而安徽省的统计数据明显低于江苏省统计数据。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左国栋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左国栋律师,左国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左国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328103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左国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衡水律师 | 衡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左国栋律师主页,您是第25855位访客